正式名称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发布于1936年5月5日而得名。国民党政府立法院于1933年1月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经三年提出该草案,共八章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等,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则均加以“依法律”限制的条件。其实质是强化国民党的独裁统治。1937年5月18日修正后仍为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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