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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释义 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1951年10月公布。确定了中国原有的和新创的各类学校的适当地位。改革各种不合理的年限与制度,并使不同程度的学校互相衔接,以利于广大劳动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工农干部的深造和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学制内容为:(1)幼儿教育: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为幼儿园,收三足岁至七足岁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发展。(2)初等教育: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小学,给儿童以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实施青年、成人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工农速成初等学校、业余初等学校和识字学校,施以相当于小学程度的教育。(3)中等教育:实施中等教育的学校为中学、工农速成中学、业余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前三者给学生以全面的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后者按照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各类中等专业教育。(4)高等教育: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为大学、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在全面的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基础上给学生以高级的专门教育。(5)各级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此外,各级人民政府为适应广泛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需要,得设立各级各类补习学校和函授学校,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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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0 21: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