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官员任职满一定年限可酌情升调,叫“俸满”。《清会典·吏部》:“京官以历俸二年为俸满;外官以历俸三年为俸满。”《儒林外史》第七回:“荀玫殿在二甲,王惠殿在三甲,都授了工部主事。俸满,一齐转了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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