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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关于难民地位公约
释义 关于难民地位公约(难nàn)

1951年7月28日在日内瓦签订。1954年4月22日生效。共46条。主要内容:(1)难民是指以种族、宗教、国籍、社会或政治原因不能或不愿受本国保护而留在本国之外的人;或不具有国籍而由于上述原因不能或不愿返回其常住国的人;(2)缔约各国应给难民以国民待遇,并在就业和非政治性和非营利性社团的结社方面,给以最惠国待遇;(3)对未经许可而进入或逗留于缔约国领土的难民,如说明正当理由,该缔约国不得处以刑罚;(4)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缔约国不得将合法留在其领土内的难民驱逐出境。1967年1月31日在纽约订立的难民地位议定书又规定,所有在公约定义范围内的难民,均享受同等地位。中国于1982年9月24日交存加入书,但对公约第十四条后半部分和第十六条第三款及议定书第四条提出保留。同年12月23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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