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7月28日在日内瓦签订。1954年4月22日生效。共46条。主要内容:(1)难民是指以种族、宗教、国籍、社会或政治原因不能或不愿受本国保护而留在本国之外的人;或不具有国籍而由于上述原因不能或不愿返回其常住国的人;(2)缔约各国应给难民以国民待遇,并在就业和非政治性和非营利性社团的结社方面,给以最惠国待遇;(3)对未经许可而进入或逗留于缔约国领土的难民,如说明正当理由,该缔约国不得处以刑罚;(4)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缔约国不得将合法留在其领土内的难民驱逐出境。1967年1月31日在纽约订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