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时召开的协商和研究国家重大问题的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担任会议的主席。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主席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或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1975年以后的宪法都没有这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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