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掌;分管。王融《永明十一年策秀才文》:“然后沿才受职,揆务分司。”唐宋之制,中央职官有分在陪都(洛阳)执行职务者,称为分司。但除御史之分司者有实职外,其他分司者,多仅以优待退闲之官,并不任职。又清制,盐运使下设分司,以运同或运副、运判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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