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形名”。原指形体(或实际)和名称。《尹文子·大道上》:“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故形名者不可不正也。”先秦法家把“名”引申为法令、名分、言论等,主张循名责实,慎赏明罚。《韩非子·二柄》:“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刑名者,言与事也。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因法家重视刑名,所以以后有人称他们的学说为“刑名”、“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如《史记·老庄申韩列传》:“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刑罚的名称。三国魏律以《刑名》为首篇,从此成为通例。但自隋始改称“名例”,相沿至清。引申为犯罪案件,《清史稿·刑法志》:“刑部受天下刑名。”清代官署中主办刑事判牍的幕僚称为刑名师爷,也叫“刑席”,以区别于主办钱粮、税收、会计的钱谷师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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