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由欧洲委员会的英、法、意、比、荷、丹、卢、挪、土、联邦德国、冰岛、爱尔兰、瑞典等十三个成员国于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订。1953年9月3日生效。公约规定,不分性别、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财产等,人人均享有生存、自由、人身安全,婚姻、思想、言论、通信和宗教信仰自由,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等权利。公约附有三项限制规定:(1)缔约国可因公约与本国领土内的现行法律相抵触而作出保留;(2)缔约国在紧急时期可暂时停止部分人权条款的效力;(3)任何人不得援用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和自由,进行旨在损害该公约的活动。为确保公约的执行,还设立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