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奥格斯堡宗教和约 |
释义 | Aogesibao Zongjiao Heyue 奥格斯堡宗教和约(卷名:外国历史) Religious Peace of Augsburg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1519~1556在位)同德意志新教诸侯缔结的和约。1555年在奥格斯堡签订。和约结束了天主教在德意志的一统局面,是新教同天主教在德意志平等存在的法律根据。德意志诸侯通过和约扩大了政治和宗教权势,侯国分立体制进一步巩固。 查理五世长期镇压新教,新教诸侯于1531年 2月组成士马尔卡登同盟,与皇帝及天主教诸侯对抗。1550年,查理五世颁布诏令,取缔宗教改革宣传品,违者以破坏社会治安和国家秩序罪论处,激起新教诸侯的反抗。1552年,查理五世在同新教诸侯的战争中失败,恢复与诸侯的和谈。但他不愿直接与新教妥协,故授权其弟斐迪南(即斐迪南一世)主持议和。经长期谈判,于1555年9月25日缔结和约。 和约规定,帝国各邦均不得以宗教理由挑起战争;承认新旧两教的信仰自由,新教和旧教同权平等;根据“教随国定”原则,诸侯在其领地内享有决定本人及其臣民宗教信仰的权力;加尔文教、再洗礼教派等新教教派不予承认;在巴骚协定(1552年8月2日)以前被新教诸侯所占的教产,可由其继续占有。天主教会提出凡改信路德教的诸侯,必须放弃其原来的公职、土地和收入,但被新教诸侯拒绝,故该项条款双方未达成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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