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清会典 |
释义 | qinghuidiɑn 清会典(卷名:法学) 清代制定的具有行政法性质的重要法典,包括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 康熙二十三年(1684)为使国家机关和官吏的活动有典有则,知所遵从,借以加强行政管理的效能,下诏仿《明会典》纂修清会典,历时6年,完成《康熙会典》162卷,所载由清开国至康熙二十五年。雍正二年(1724)命内阁就康熙二十六年以后各部院的礼仪条例,“更加裁定”,于雍正十年编成《雍正会典》250卷,所载止于雍正五年。这两部会典均按《明会典》体裁,以官统事,以事隶官,并将则例附于各条之末。 乾隆十二年(1747),鉴于“例可通,典不可变”,唯恐典、例并载,使后人“妄相牵引,无所适从”,因此在修改时下诏,令将附于各条的则例分出,另立一篇,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使典、例既不相混,又互相补充。由于典、例分立,因此乾隆二十九年编成《乾隆会典》100卷与《乾隆会典则例》180卷,所载止于乾隆二十三年。 《乾隆会典》所开创的典、例分编,为嘉庆、光绪两朝所沿袭。嘉庆十七年(1812)纂成《嘉庆会典》80卷,同时仿照唐宋会要,按年编载行政上的实例,一事一例,编定《嘉庆会典事例》920卷,所载由乾隆二十四年至嘉庆十七年。 光绪二十五年(1899),以《嘉庆会典》为基础纂成《光绪会典》100卷与《光绪会典事例》1220卷,所载由嘉庆十八年至光绪十三年。 清代五朝会典,首尾相衔,是中国封建时代比较完整的行政法典。清会典基本上按宗人府、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使司、内务府以及其他寺、院、府、监等机构分目。乾隆、嘉庆两朝增设乐部、中书科,并将图示列入会典。至光绪朝又在会典中增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会典详细记述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内容比《唐六典》、《明会典》丰富。乾隆朝大清会典御制序文说:“凡职方官制,郡县营戍,屯堡觐飨,贡赋钱币诸大政,于六曹庶司之掌,无所不录。”因此,清会典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也是研究清代典章制度的重要资料。由于清会典所记载的是“宏纲巨目”,“礼乐刑政大端”和所谓“经久常行之制”,因而有人称之为“清帝国之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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