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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释义 |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关于消除船舶向海洋和大气排放污染物,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1973年2月17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现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但未生效。现行公约为《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即《73/78防污公约》,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共20条和2个议定书及6个技术附则(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至2013年3月,有155个国家和地区加入公约的附则Ⅰ和附则Ⅱ,有141个国家和地区加入公约的附则Ⅲ,有134个国家和地区加入公约的附则Ⅳ,有148个国家和地区加入公约的附则Ⅴ,有73个国家和地区加入公约的附则Ⅵ。中国分别于1983年7月1日批准加入该公约附则Ⅰ和附则Ⅱ,1994年9月13日批准加入该公约附则Ⅲ,2006年11月2日批准加入该公约附则Ⅳ,1988年11月21日批准加入该公约附则Ⅵ,2006年3月15日批准加入该公约附则Ⅵ。 出处:交通卷 • 水路交通 • 水路交通史 • 公约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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