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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菲律宾政治宪法 |
释义 | 菲律宾政治宪法 菲律宾政治宪法 1899年1月21日颁布。这部宪法是在以滂尼发秀(Andrés Bonifacio,1863—1897)为首的秘密革命组织“卡蒂普南”于1896年发动反抗西班牙殖民统治的大规模武装起义,建立菲律宾历史上第一个共和国之后制定的。因其制定和颁布的议会在马洛洛,故又称“马洛洛宪法”。由序言、正文、补充条款三部分组成,共14章101条。规定建立立法机关,限制行政权力,实行三权分立。并规定:国名为菲律宾,主权属于人民;立法权由一院制的国会行使,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法院,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由议会选举并须经总统和内阁同意。宪法还宣布“国家承认宗教的自由与平等以及教会与国家的分离”。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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