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奖励工商业的规定。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10月公布。共八条。规定凡能制造新式机器或将中国原有工艺美术翻新花样、精工制造者,奖以六品至二品顶戴,五等至一等商勋。次年续颁《爵赏章程及奖牌章程》,规定凡资本在十万元至二千万元以上者,赏以五品衔至一等子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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