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1935年8月英国国会通过的《印度政府组织法》。规定:(1)成立由英属印度各省及各土邦组成的联邦,土邦可自愿加入;(2)各省自治,建立由选举产生的立法议会和向立法议会负责的省政府。(3)缅甸与印度分治,自1937年起实行。因该法继续维持英国对印度的统治,故被印度人民斥为“奴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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