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ē)程度;等级。
科举制取士的规格和年份。如:登科;父子同科。参见“科第”、“科目
”。
原意为判处刑罚。汉代为扩大某些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或改变原来规定的刑罚,常在一些法律条文下面增加有关处刑的规定,这种规定亦称科,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为数颇多,如
征税或判刑。如:科税;科刑。
课程或业务的类别。如:工科;文科;内科;外科。
机关按工作性质分设的管理单位。如:人事科;总务科。
科
“科泛”的简称。
通“窠”。坑坎。
通“空”。特指树木中空。
通“棵”。陈与义
砍。白居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