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对成年人所征人头税。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初为算赋”(《汉书·高帝纪上》)。《汉仪注》谓: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治库兵车马。应劭谓: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惠帝六年(前189年),又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书·惠帝纪》)。百二十钱为一算并非定制,曾有所增减。元初按户、丁或资产征收赋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一九:“太宗元年始定算赋,中原以户,西域以丁,蒙古以马、牛、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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