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理现象来解释法律的西方各种法学派别的总称。是社会法学派的一个支派,故又称“社会心理法学派”。19世纪末开始兴起,当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早期社会法学派中的一些社会学家,如法国的塔尔德(Gabriel Tarde,1843—1904)、美国的华德(Dester F. Ward, 1841—1913)等。进入20世纪后,波兰法学家彼特拉日茨基被认为是该派中最有影响的代表,他认为法可分为实在法与直觉法两类,直觉法是以心理活动为基础的法,而实在法的任务最终也是促使人们意识到相互间的道德关系。
词条 | 心理法学派 |
释义 | 心理法学派 用心理现象来解释法律的西方各种法学派别的总称。是社会法学派的一个支派,故又称“社会心理法学派”。19世纪末开始兴起,当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早期社会法学派中的一些社会学家,如法国的塔尔德(Gabriel Tarde,1843—1904)、美国的华德(Dester F. Ward, 1841—1913)等。进入20世纪后,波兰法学家彼特拉日茨基被认为是该派中最有影响的代表,他认为法可分为实在法与直觉法两类,直觉法是以心理活动为基础的法,而实在法的任务最终也是促使人们意识到相互间的道德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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