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广狭两义。广义是规定各种继承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继承制度包括身份继承制度(如嫡长子继承制、宗祧继承制等)与财产继承制度。狭义是规定财产继承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在狭义上使用。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财产继承制度脱离身份继承制度而独立,并最终取代身份继承制度后才出现的。各国民法大都设有专编规定财产继承的方式、方法,但也有制定单行法规的。其内容各国立法不尽相同,一般为:继承开始时间;继承开始地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剥夺等。中国历代律例均有继承方面的规定。作为独立的继承法,则以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开始起草、宣统三年(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第五编《继承》为嚆矢。1985年4月1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