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日本于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签订。同年10月23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10年,如在期满时或在其后任何时候的前一年,缔约国任何一方未提出愿予终止时则将继续有效。主要内容: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双方确认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