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应役户互助的一种方式。乾道五年(1169年)浙江松阳民户首创。以一乡或一都为单位,由应役户出田或买田若干作助役田,所收田租充应役费用。出田多少,贫富不等。后被豪强把持。元泰定时(1324—1327)规定有田一顷以上者每顷出助役田若干,以其收入充助役之费,与义役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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