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日数。
诉讼法上指从事某一诉讼行为的具体日期。如开庭审理期日、宣告判决期日等。期日由司法机关预先指定,并按一定方式通知应到场的人。不在指定的期日到场,会产生某种诉讼后果。如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在指定的期日到案,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拘传。期日可以变更和延展。变更指取消原定期日,另定新的期日;延展指诉讼行为在指定的期日未完成,再定期日继续进行。期日和期间都是给诉讼行为规定的时间,主要区别在于:(1)期日是诉讼主体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时间,期间则是诉讼主体各自进行诉讼行为的时间;(2)期日由法院指定,期间多由法律规定;(3)期日指具体日期,期间指时间界限;(4)期日可以变更,期间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