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15岁时获法国奥尔良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任律师、检察官,并代表荷兰出使英国。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教冲突而被捕并被判处终身监禁。1621年越狱成功,在法国定居。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都以自然法为基础。与自然法相对称的是意志法,分为神的意志法
格劳秀斯
词条 | 格劳秀斯 |
释义 | 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 荷兰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15岁时获法国奥尔良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任律师、检察官,并代表荷兰出使英国。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教冲突而被捕并被判处终身监禁。1621年越狱成功,在法国定居。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都以自然法为基础。与自然法相对称的是意志法,分为神的意志法 格劳秀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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