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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古代地方官学
释义 zhongguo gudɑi difɑng guɑnxue
中国古代地方官学(卷名:教育)
  指中国古代社会历代官府,按照地方行政区划,在地方所办的学校。地方官学的设立,或由国家制定出地方官学制度,或由地方官吏重视教育在其治所设置学校。学校经费皆来源于官府。封建王朝的地方官学及其中央官学,共同构成中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官学教育制度。中国古代地方官学,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乡学”之设的传说。《周礼》称:“乡有庠,州有序,党有校,闾有塾”。《礼记·学记》称:“家有塾,党有庠,术有序”。但是此种“乡学”仅有“教化”的意义,从严格意义来讲,古代地方官学,则是自汉代开始设立的。
  两汉时期的地方官学   中国封建社会地方官学,自汉代开始设立。两汉时代,地方行政制度是封建的王国与中央直辖的郡相立并行。郡国以下各属若干县、道、邑。汉景帝末年(公元前 2世纪中期),蜀郡(今四川)郡守文翁,重视教化,在成都建立学宫,招下县子弟为学宫弟子,汉武帝对于文翁设学之举甚为赞许,乃下诏,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汉代地方教育实自文翁为始。自此以后,有些郡开始设置学官,如昭帝时有的郡设“文学校官”,宣帝时有的郡设有“郡文学官”。但在当时所设,不过是一郡儒者集会的场所,而学制尚未建立,亦未曾普及于各县邑。直到平帝元始三年(公元 3年),始建立了地方学校制度,并规定:郡国曰学,县、道、邑、侯国曰校,乡曰庠,聚曰序,校、学置经师 1人。序、庠置孝经师 1人。所习内容为儒家“五经”。东汉时期,由于地方官吏多系儒者,对于修缮学宫,提倡兴学比较重视,因而郡国学校得以普遍建立,官学和私学交织发展,形成了“学校如林,庠序盈门”的景象。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官学   自汉末建安以来,经魏、晋南北朝,长达约 400年间,国家经常处于战乱、分裂与种种矛盾之中,造成官学或兴或废的状态。地方官学较之中央官学更为衰废。汉末曹操掌政后,也曾令郡国各修文学,规定凡县满 500户置校官,选择本地地主阶级子弟入学。魏、蜀、吴三国,都曾设有地方官学,但均设置时间不长。两晋时期,地方官学有所倡设。但由于中央屡经改变,大权在地方,地方学校主要是由镇守各地的长官自动开办的。最著名的是征西将军庾亮在武昌兴学的事,他选置学官,立讲舍,规定凡是参佐大将的子弟全都入学学习,他自己的子女也都去接受教育。并批准了他所属的临川、临贺两郡修复学校的请求。东晋时期的北方各国,也崇儒立学,有的亦设有地方学校。南北朝时期,曾分遣博士、祭酒到州郡去立学,重要的地区如交州、荆州、晋平等地都有兴学的记载。北朝地方教育较南朝发达。特别是鲜卑族北魏立国后,为了加速其从原始社会向封建制的过渡,迫切需要汉族士人的辅助,因此采取崇儒政策,重视开办各级学校,培养统治人才。献文帝 (466)时制定了地方官学制度,此制规定:大郡立博士 2人,助教4人,学生100人;次郡立博士2人,助教2人,学生80人;中郡立博士1人,助教2人,学生60人;下郡立博士1人,助教1人,学生40人。明确规定博士和助教的资格为“博士取博关经典,世履忠清,堪为人师者,年限四十以上。助教亦与博士同,年限三十以上。若道业夙成,才任教授,不拘年齿”。学生的资格为“郡中清望,人行修谨,堪循名教者”,但又要“先尽高门,次及中第”。这是为了满足汉族的士族需要而定的。
  隋唐时期的地方官学   隋代国家重归统一,但由于立国较短,虽隋文帝、隋炀帝皆设庠序郡县之学,但实际上“空有建学之名,而无弘道之实”。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盛世”时期,教育事业也随之空前发展,特别是唐代前期,贞观、开元年代官学繁盛,中叶自天宝后即告衰废。唐代地方行政区划,在贞观时分为十道,开元时分为十五道,每一道统辖若干府或州,每一府或州统辖若干县。地方官学除在府州和县设有由长史管辖的“儒学”外,还设有直辖于太医署的府州“医学”,直辖于中央礼部下的词部的府州“崇玄学”。唐代地方官学制度,据《唐六典》载,京都学生80人,大、中都督府学和上州学各60人,下都督府学和中州学各50人,下州学40人。县学也根据京县和上、中、下县学生名额从50~20人不等。各学均配备博士、助教若干人,依学生数而定,学生满60人设博士 1人、助教2人,学生50以内设博士、助教各1人。府州医学自贞观三年 (629)始设,置医药博士及学生若干人。崇玄学于开元二十九年(741)设立。府州县学的学生, 一般系下级官吏及庶民子弟,所习内容虽以“九经”为主,但要求较低,只要达到通一经或“未通经,精神聪悟,有文词史学者”,即可毕业,升入中央官学之四门学。地方官学学生在校除习“九经”正业外,还须兼习吉凶礼,凡地方公私方面,有举行吉凶仪式时,即令学生前往演礼,礼毕返校。崇玄学生徒令习《道德经》及《庄子》《列子》等。
  宋辽金时期的地方官学   宋代地方行政区划为路、州(府、军、监)、县三级。每一路管辖若干州或若干府、军、监;每一州(府、军、监)各管辖若干县。州治常设,府、军、监则为特殊设置。但地方官学只有州(府、军、监)学和县学两级。宋代地方官学于仁宗庆历四年(1044)开始设立,诏诸州府军监立学,学者 200人以上允许设置县学。徽宗崇宁元年(1120)撤销限制,所有州县一律置学。学生名额没有详细规定,只在崇宁三年(1104)明确:“增县学子弟员,大县50人、中县40人、小县30人”。各学教官称教授,州学2人、县学1人。教授之选,初由本路使者选派属员或聘请地方的宿学名儒充当。熙宁六年(1073),诏诸路学官委中书门下选差。权力归于朝廷,由于遴选严格,至神宗元丰元年(1078),州府学官只有53员,诸路唯大郡有设,军监未尽置。哲宗元祐元年(1086),诏齐、庐、宿、常等州各置教授 1员,自此列郡各置教官。州县地方学校的教学内容为“以经术行义训导诸生,掌其课试之事,而纠正不如规者”。与汉唐以来的地方儒学别无二致。宋代地方官学在学校管理方面有其特点,表现在:①设置主管地方教育的行政官员。置各路提举学事司,掌一路州县学政,每年前往各州县巡视一次,考查教师之优劣及学生的勤惰。南宋或设专员或由明文规定地方长官兼任提举学事。②实行“三舍法”。三舍法本系王安石熙宁变法改革太学的措施,决定太学为上舍、内舍、外舍,在一定年制及条件下,外舍生得升入内舍;内舍生得升入上舍。最后经过考试分别规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职。哲宗元符二年(1099)通令诸州行“三舍法”,考选、升补,悉如太学。崇宁元年(1102)规定由县学生选考升入州学,由州学生可贡入太学,每年许上舍1人,内舍2人。③划拨学田,保障经费。仁宗即位初即诏赐兖州学田。神宗熙宁四年(1071)诏诸州给田10顷以赡士。宋代地方官学发达,还表现在地方官员重视兴学,宋人文集里常有州县建学的碑记,范仲淹甚至在自家宅基地兴建苏州州学,可见地方兴学之盛。同时有若干地区的少数民族纷纷请建番学。此一时期开始,有邻国遣士到中国地方官学学习的记载。


  辽、金立国,亦设有地方学校。辽在黄龙、兴中二府设有府学。圣宗统和二十九年(1011)新置归、宁二州,翌年即为之设州学。此外,各县设县学,皆设博士、助教学官。
  金为女真族立,其地方府学于大定十六年(1176)设置,共17处,学生千人,后增州学。诸府州学各置教授1 员,所习为经书、子书及《史记》《汉书》等。为了培养本族统治人才,于1173年在诸路设女真府学,其制与汉学同。学习内容为女真大小字所译经书,毕业后得以参加女真进士的科举考试。
  元朝时期的地方官学   元代地方官学制度比较完备,在路、府、州、县四级,均有相应学校,但事实上有名无实,并未普遍设立。路学创设于世祖至元九年(1272),设有教授、学正、学录等学官各 1员,府学及上中州学各设教授 1员,下州学设学正1员,县学设教谕1员。教授命于朝廷,其他学官命于礼部、各行省或宣慰司。1291年命江南诸路学及各县学内设立小学,选老成之士任教,并于“其他先儒过化之地,名贤经行之所”建立具有地方官学性质的书院。诸路皆设有提举学官管理教育。1276年改大都路学署为提举学校所;1287年又设江南各路儒学提举司,皆为地方学校的管理机构。元仿宋制,设置学田,1287年诏江南诸路学由官府改归本学管理,以便给养。学习内容,除“五经”外,须先修《论语》《孟子》《大学》《中庸》,从此“四书”与“五经”并列,同为各级官学的必习教材。元代地方官学,除设以上学校外,还设具有民族特点的蒙古字学、医学、阴阳学。诸路蒙古字学创设于1269年。学生名额:诸路府州官子弟,上下路各2人、府州各1人,其余选民间子弟上路30人、下路25人、散府20人、上中州各15人、下州10人。入学生徒,得免杂役。教学内容以译成蒙古文的《通鉴节要》为教材,并令好习者兼习算学。教官与郡县学同,仍统于提举。诸路医学,创始于世祖中统二年(1261),直属太医院。学习内容以《素问》《难经》等医经文字为主,然亦须通四书,否则,不得行医。考试制度,每月一私试,每年一公试。以所对优劣量加奖惩。诸路阴阳学创设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隶属司天台,学官有教授,所习为天文、术数等科,学有成就者,录于司天台就职。元代还定有“社学”之制。至元二十三年(1286),颁令各路,劝农立社,凡各县所属村庄50家为社,每社成立学习一所,择通晓经书者为师,农隙使子弟入学,如学文有成者,申复官司照验。
  明朝时期的地方官学   明代前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地方官学兴盛的时代。早在明太祖立国之初,既在全国诸府、州、县设立府、州、县学,又在防区卫所设有卫学,乡村设社学,还在各地方行政机构所在地设置都司儒学、宣慰司儒学等有司儒学。最盛时全国合计有学校 1700余所。洪武二年(1369)规定: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一员。皆设训导,(府学四员、州学三员、县学二员)。明初全国有学官4200余员。学生名额,府学40人、州县依次减10人。但不久即命增广学员。宣德年间增广名额为:在京府学60人,在外府学40人,州县依次减10人。成化年间定卫学之例:四卫以上,军生80人,三卫以上军生60人,二卫、一卫军生40人,有司儒学20人。增广既多,于是初设食廪者为廪膳生员,增广者谓增广生员,及其既久,人才愈多,又于额外增取,附于生员之末,谓之附学生员。
  学习内容,洪武初年所定学科为专习一经,以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洪武二十五年(1392)又重行规定,计分礼、射、书、数四科,颁经史礼仪等书,要生员熟读精通,朔望又须学射于射圃,每日习书 500字,数学须通《九章》之法。但实际上,自科举盛行以来,学校已成为科举附庸,明代尤其强调科举致仕,更规定八股取仕之法,官学只以教读八股范文,即“闺墨”“房稿”之类为已足,明初所定,也就成为一纸空文。正如《明史·选举志》所载:明代“科目为盛,卿相皆由此出,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者。”由于学校成为科举考试的预备场所,明代地方学校订有周密考试制度,月考每月由教官举行一次;岁考、科考则于掌管一省教育行政大权的提学官主持,其在任三年两试诸生,第一次为岁考,别诸生成绩为六等,凡附学生员考至一等前列可补廪膳生,其次补增广生。一、二等还可受奖,四等以下则分别给予惩责、降级、除名等处分。第二次为科考,提取岁考时一、二等生员,加以复试,考试上者可获应乡试资格。为了适应封建专制集权统治的需要,明代地方官学,所订学规异常严厉,除平时设有稽考簿以记录学生德行、经艺、治事情况外,1383年颁禁例于天下学校,镌刻卧碑置明伦堂,不遵者以违制论。还设社学(1375年创设),初仅延师以教民子弟兼读“御制大诰”及“本朝律令”。至孝宗弘治十七年(1504),令各府州县建立社学,民间幼童十五以下者送入读书。讲习婚冠丧祭礼节,生徒之俊秀者亦有补儒学生员资格,但此制实行不久就被停废。
  清朝时期的地方官学   清代地方官学基本沿袭明制。依其地方区划设有府学、州学、县学,并于乡间置社学。各地均设专职学官,如在顺治初年,各省设提学道,直隶、江南各设提学御史。至康熙年间改为提督学政,各管本省学政事务。各学教官,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 1人。皆设训导佐之,员额不定。学生资格亦分为三等:附学生、增广生、廪膳生。每次录取生员名额皆有定数。生员入学前称童生,童生入学需经县、府、院三级考试合格才有入学资格,俗称“秀才”。生员在学,并非以读书课业为主,其主要任务在于参加岁、科考试以取得乡试资格。学习内容,据《大清会典》载为:《御纂经解》、《性理》、《诗》、《古文辞》及校订《十三经》、《二十二史》、《三通》等书。又据《皇朝文献通考》载为:四书、五经、《性理大全》、《资治通鉴纲目》、《大学衍义》、《历代名臣奏议》、《文章正宗》等书。总之,不外儒家经典和体现官方统治思想的宋明理学著作以及应付科举考试的“时文”之类。清代集权专制空前,因而学规严苛较之明代更甚。康熙三十九年 (1700),颁圣谕十六条,雍正时又演为“圣谕广训”;雍正九年每月朔望“令儒学教官传集该学生员宣读,令遵守,违者责令教官并地方官详革治罪” (见中国古代中央官学)。
  参考书目
 陈青之编:《中国教育史》, 商务印书馆,上海,1936。
 毛礼锐等编:《中国古代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1979。
 孟宪承等编:《中国古代教育史资料》,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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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5 5:5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