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托马斯·阿奎那 |
释义 | Tuomɑsi Akuinɑ 托马斯·阿奎那(卷名:经济学) Thomas Aquinas (1225~1274) ![]() 13世纪欧洲封建社会已进入繁荣时期,社会经济和阶级斗争的发展向教会提出了一些急待解答的经济问题。适应这种需要,托马斯·阿奎那根据宗教教义与亚里士多德的有关学说,提出处理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做到分配的公正与交换的公正。但是在对待具体经济问题时,他的观点带有浓厚的折衷主义色彩。 在所有制问题上,托马斯·阿奎那为私有制辩护。他一方面承认私有制并非自古有之,非由自然法创立;另一方面又说自然法不完备,是人类的理智对它做了补充,才产生了私有制。他认为私有制使人关心一己之事,这样人类的事务才管理得好些,如果财产公有,人们便不会爱惜财物,并且容易引起混乱和不和。 托马斯·阿奎那把财富分成自然财富和人为财富。食物、牲畜、土地属于前者,金银属于后者。他认为自然经济是一国幸福的基础,金银财富不应成为国家或个人追求的目标。个人拥有的财富只要与其身份相称,便算实现了分配的公正。 对于以攫取金银为目的的经商行为,托马斯·阿奎那虽然认为可耻,但又认为要具体分析。如果是为维持生计、赡济穷人、办公共福利,做点生意是可以的。他也赞许过制造商和进口必需品的进口商。在怎样确定商品的“公平价格”上,他说过要考虑成本,而有时又把买卖双方对商品的主观评价、需求情况、风险等作为“公平价格”的因素,甚至还提出售价应照顾出售者的身份和生产水平。这样,实际上把“公平价格”变成了主观的、反映等级利益的范畴。 托马斯·阿奎那对高利贷基本上持反对态度。他认为:偿还借款只是延期支付,时间属于上帝,债主无权取息;此外,根据罗马法,货币属于所有权与使用权不能分割的物品,出售货币取息,等于一物出售两次,这不合法。但他反对高利贷的态度是不彻底的。他认为如贷者蒙受现实的损失,或借主逾期未还,或以入伙方式贷款,则可以收取利息。他不同意因出贷而失去获利机会可以取息的理由。 托马斯·阿奎那的经济思想在欧洲一直统治到15世纪。他的哲学思想则影响及于20世纪。当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正利用他的学说形成所谓“新托马斯主义”。(见中世纪的经济思想、经院学派)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78206条中英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