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托马斯·阿奎那 |
释义 | Tuomɑsi Akuinɑ 托马斯·阿奎那(卷名:经济学) Thomas Aquinas (1225~1274) 13世纪欧洲神学家、经院哲学家。生于意大利罗卡塞卡的贵族家庭,早年在那不勒斯大学学习,并加入多明我会,后到科隆、巴黎,在当时著名神学家大阿尔伯特(约1200~1280)门下学习古希腊哲学和神学。大学毕业后,先后在巴黎等地讲学,名震一时。1256年获硕士学位。1259~1268年间,曾前后担任亚历山大四世、乌尔班四世、克雷芒四世三位罗马教皇教廷的神学教师和法王路易九世的神学顾问。为人勤奋好学,著述丰厚,以文笔流畅而有风趣为人所喜读。主要著作有:《神学大全》、《反异教大全》,此外还写过许多关于亚里士多德著作的注疏。《神学大全》被认为是基督教的百科全书,其中第二部分《论人与人性》与经济思想有关。 13世纪欧洲封建社会已进入繁荣时期,社会经济和阶级斗争的发展向教会提出了一些急待解答的经济问题。适应这种需要,托马斯·阿奎那根据宗教教义与亚里士多德的有关学说,提出处理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做到分配的公正与交换的公正。但是在对待具体经济问题时,他的观点带有浓厚的折衷主义色彩。 在所有制问题上,托马斯·阿奎那为私有制辩护。他一方面承认私有制并非自古有之,非由自然法创立;另一方面又说自然法不完备,是人类的理智对它做了补充,才产生了私有制。他认为私有制使人关心一己之事,这样人类的事务才管理得好些,如果财产公有,人们便不会爱惜财物,并且容易引起混乱和不和。 托马斯·阿奎那把财富分成自然财富和人为财富。食物、牲畜、土地属于前者,金银属于后者。他认为自然经济是一国幸福的基础,金银财富不应成为国家或个人追求的目标。个人拥有的财富只要与其身份相称,便算实现了分配的公正。 对于以攫取金银为目的的经商行为,托马斯·阿奎那虽然认为可耻,但又认为要具体分析。如果是为维持生计、赡济穷人、办公共福利,做点生意是可以的。他也赞许过制造商和进口必需品的进口商。在怎样确定商品的“公平价格”上,他说过要考虑成本,而有时又把买卖双方对商品的主观评价、需求情况、风险等作为“公平价格”的因素,甚至还提出售价应照顾出售者的身份和生产水平。这样,实际上把“公平价格”变成了主观的、反映等级利益的范畴。 托马斯·阿奎那对高利贷基本上持反对态度。他认为:偿还借款只是延期支付,时间属于上帝,债主无权取息;此外,根据罗马法,货币属于所有权与使用权不能分割的物品,出售货币取息,等于一物出售两次,这不合法。但他反对高利贷的态度是不彻底的。他认为如贷者蒙受现实的损失,或借主逾期未还,或以入伙方式贷款,则可以收取利息。他不同意因出贷而失去获利机会可以取息的理由。 托马斯·阿奎那的经济思想在欧洲一直统治到15世纪。他的哲学思想则影响及于20世纪。当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正利用他的学说形成所谓“新托马斯主义”。(见中世纪的经济思想、经院学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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