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旧时对典、买田宅订立契约按价款征的税。源于东晋估税。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规定典、买田宅应在两月内向官输钱,请求验印,名印契钱。庆历四年(1044年)规定每贯收税四十文。宣和后税额增加。元明清都收契税。清末买契征9%,典契征6%。北洋政府沿用清制。国民党政府时税率常有变动,买契高达15%,典契达10%。正税外有附加,逾期、匿报都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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