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妻所生的儿子;也指正妻所生的长子。《仪礼·丧服》“〔斩衰〕父为长子”郑玄注:“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长。”胡培翚《仪礼正义》卷二十一:“嫡对庶言。嫡妻所生为嫡子,经言长不言嫡者,亦以见父所为三年者,止嫡长子一人,其余嫡子不为三年也。”按嫡子有二义:一指嫡妻所生的儿子,一专指嫡妻的长子。《孔子家语·曲礼公西赤问》:“公仪仲子嫡子死而立其弟。”此专指嫡长子,与《仪礼》注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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