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在江南五府征收的*漕粮。明宫廷用白熟粳、糯米十七万余石,各府部官员用糙粳米四万四千余石(内各有*折色八千余石),向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五府征收,由粮长解运京师,运费和损耗由纳粮户均摊。清免除民运,但另加耗米和运费。康熙三年(1664年)行*折征,折价高于市价三四倍,耗米、运费又不免除;一石折价往往等于市价五石以上。乾隆、嘉庆间调整征额,部分白粮改照一般漕粮办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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