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离职休养干部的荣誉证章。分二级。一级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军衔,或曾任省、部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职休养干部。二级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职休养干部,包括这期间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以后受过降职、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军队离职休养干部。
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 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