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日内瓦国际红十字会公约》。瑞士、法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十二国于1864年8月22日在日内瓦签订。后经三次修订,现称《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是组成《日内瓦公约》的四个公约之一。主要规定: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在一切情况下应受尊重和保护;冲突之一方对于在其权力下之此等人员应予以人道的待遇、医疗和照顾等,不得借任何理由有所歧视。1949年公约的签字国有六十一个。中国于1956年12月交存批准书,但对公约第十条作了保留。1957年6月公约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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