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共6章31条。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大召开前,由全国政协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对这些机关的组成和职权,都有具体的规定。
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共6章31条。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大召开前,由全国政协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对这些机关的组成和职权,都有具体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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