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由于受到职业危害因素的作用所引起的疾病的泛称。国家用法令形式所规定的称法定职业病。我国卫生部等部门于1988年联合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规定了九类职业病:(1)职业中毒51种,其中又有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及《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毒性肝病及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2)尘肺12种;(3)物理因素职业病6种;(4)职业性传染病3种;(5)职业性皮肤病7种,还可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6)职业性眼病3种;(7)职业性耳鼻喉疾病2种;(8)职业性肿瘤8种;(9)其他7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卫生职业病工作水平的提高和国家经济条件的改善,这些法定职业病,可经一定手续予以增减。各级医疗单位在确定国家法定职业病后,应按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规定,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向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站报告。上述职业病患者,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