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以命令方式宣告,对已被判刑的特定罪犯赦免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制度。不同于*大赦:(1)大赦不但可以赦免罪犯的刑,而且可以赦免罪犯的罪,特赦则只能赦免罪犯的刑;(2)大赦的效力及于特定犯罪或一般犯罪中的一切罪犯,特赦的效力只及于特定的罪犯;(3)大赦既可行于判决之后,也可行于判决之前,特赦则只可行于判决确定之后。在中国,决定特赦的权限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从1959年到1975年实行了七次特赦,其对象,除第一次为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六次都是战争罪犯,均以确实已经改恶从善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