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征解田粮的基层半官职人员。洪武四年(1371年)规定浙江、直隶(南直隶,今江苏、安徽和上海市)、江西、湖广、福建等地,纳粮一万石左右地方为一区,指派大户世充粮长,征收和解运田粮。以后还给粮长拟订科则、编制图册、申报灾害、检举逃税、催办粮差等职务。粮长初为大户承充的优差,可凭借职权欺压乡民,中饱税款,以后赋役日重,税户逃亡日多,粮长赔累不堪,成为苦役;职务也由大户单独承担变成若干小户共同充当。清代以至民国仍有变相粮长,但地位已不及明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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