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富人捐粟以取得官爵或赎罪。《史记·秦始皇本纪》:“四年,百姓内(纳)粟千石,拜爵一级。”明清两代,富家子弟缴纳一笔钱给政府,准进国子监肄业,称为监生,可不经过府州县学考试,直接参加乡试。《明史·选举志一》:“例监始于景泰元年,以边事孔棘,令天下纳粟纳马者入监读书。”又:“迨开纳粟之例,而流品渐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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