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中对重大刑事案件参加侦查、决定是否起诉的陪审组织。14世纪中叶起,英国将陪审团分为大、小两种。大陪审团由12人组成。1933年取消大陪审团,《1948年刑事审判法》正式予以废除,其职权由治安法官行使。美国是目前保留大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国家,其大陪审团一般由12~23人组成,成员由法官在当地选民登记册中任意挑选,采取多数表决制作出裁断。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德、奥地利等国)也曾仿效英国建立大、小陪审团制度,但大陪审团不久即被取消,而只保留小陪审团。参见“小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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